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司拍字第57號
聲 請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
代 理 人 簡正杉
相 對 人 沈晏渝
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,准予拍賣。
程序費用新臺幣1,000元由相對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抵押權人,於債權已屆清償期,而未受清償者,得聲請法 院,拍賣抵押物,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,上開規定於最高 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,民法第873條、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 明文。
二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相對人沈晏渝於民國105年6月8日,以 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,作為其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, 設定新臺幣(下同)①1,200,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,擔保 債權確定期日為135年6月5日,債務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 契約所定清償日期,經登記在案。嗣相對人向聲請人借款①1 ,000,000元,借款期間為①自105年6月15日起至115年6月15 日止,分期按月清償本息,並有利息、違約金及加速條款之 約定。其後,相對人又於107年1月26日,以其所有如附表所 示之不動產,作為其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,設定②660,000元 之最高限額抵押權,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37年1月24日,債 務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,經登記在案。 嗣相對人再向聲請人借款②550,000元,借款期間為②自107年 1月29日起至117年1月29日止,分期按月清償本息,亦有利 息、違約金及加速條款之約定。詎相對人前揭借款①自112年 1月15日起、②自112年1月29日起即未繳納本息,尚欠本金①3 80,948元、②314,585元,借款①部分並經聲請人於112年4月2 0日寄發催告函催告相對人清償欠款,惟於112年4月24日因 招領逾期退回,又上開函件係向其戶籍地址新北市○○區○○街 00巷0號為送達,可認已達到其可支配之範圍,發生送達效 力。惟相對人逾期迄今仍未清償欠款,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 以資受償,並提出借款契約書、貸放主檔資料查詢、催告函 及收件回執、抵押權設定契約書、他項權利證明書、土地及 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等為證。
三、本件經合法通知相對人沈晏渝就上開債權額表示意見,然逾 期迄今,相對人仍未以言詞或書面表示意見。 四、本院經核上開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五、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、第24條第1項、民事訴訟法第 78條,裁定如主文。
六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 係有爭執者,得提起訴訟爭執之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6 日
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
附表: 112年度司拍字第57號 編號 土地坐落 地 面積 權利 備考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目 公頃 公畝 平方公尺 範圍 001 屏東縣 潮州鎮 興美 328-32 0 0 89.00 全部
附表(建物)︰ 112年度司拍字第57號 建築式樣主 建物面積(平方公尺) 權利 編號 建號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要建築材料 樓層面積 附屬建物主 備考 要建築材料 範圍 及房屋層數 合計 及用途 001 208 吉祥路25之15號 興美段328-32地號 加強磚造、二層樓房 一層53.92、二層52.42,總面積106.34 屋頂突出物13.50 全部