拍賣抵押物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(民事),司拍字,112年度,55號
PTDV,112,司拍,55,20230616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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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司拍字第55號
聲 請 人 新鑫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許國興


相 對 人 黃奕捷
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,准予拍賣。
程序費用新臺幣2,000元由相對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抵押權人,於債權已屆清償期,而未受清償者,得聲請法 院,拍賣抵押物,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,上開規定於最高 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,民法第873條、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 明文。
二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原設定義務人兼債務人戴于川於民國11 1年11月16日簽發本票1紙,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(下同)1, 200,000元,到期日為112年2月22日,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 。並於111年11月21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,作為 其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,設定新臺幣(下同)1,440,000元 之最高限額抵押權,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為「擔保債務人對 抵押權人現在(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)及將來在本抵 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債權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,包括借款 、分期付款買賣、附條件買賣、租賃、保證、墊款、票據、 以債務人為買方或賣方之應收帳款及信託受益權轉讓等相關 契約所負之債務及其所衍生之所有費用」,擔保債權確定期 日為141年11月16日,債務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 清償日期,經登記在案。又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,於112年1 月12日因買賣,所有權移轉登記予相對人黃奕捷,依法對於 抵押權不生影響。詎清償期屆至(本票屆期向債務人提示) 後,債務人未依約清償欠款,尚欠本金1,200,000元及利息 ,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,以資受償,並提出本票、抵押權設 定契約書、他項權利證明書、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等 為證。
三、本件經合法通知相對人黃奕捷、債務人戴于川,就上開債權 額表示意見,然逾期迄今,相對人及債務人均仍未以言詞或 書面表示意見。  
四、本院經核上開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



五、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、第24條第1項、民事訴訟法第 78條、裁定如主文。
六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 係有爭執者,得提起訴訟爭執之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6   月  16  日
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
         
附表: 112年度司拍字第55號 編號 土地坐落 地 面積 權利 備考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目 公頃 公畝 平方公尺 範圍 001 屏東縣 佳冬鄉 昌北 488 0 0 159.67 全部
附表(建物)︰ 112年度司拍字第55號 建築式樣建物面積(平方公尺) 權利 編號 建號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要建築材料 樓層面積 附屬建物主 備考 要建築材料 範圍 及房屋層數 合計 及用途 001 57 中正路21號 昌北段488地號 加強磚造、二層樓房 一層52.84、二層49.80,總面積102.64 屋頂突出物3.00 全部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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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新鑫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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