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司促字第7385號
聲 請 人
即 債權 人 屏東縣竹田鄉農會
法定代理人 曾財和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連志來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,聲
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
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補繳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500元。
二、聲請狀內關於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第二項記載「債務人傅國
峰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84,000元.....」等語,惟聲請狀
之債務人並未有傅國峰之記載,所附借據及查詢單亦未見傅
國峰,惠請具狀陳明該部分是否係誤載,如是,請具狀更正
本件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30 日
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