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司促字第7379號
聲 請 人
即 債權 人 普樂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蔡金佩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盟鑫金屬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發支
付命令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,補正下列事
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補繳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500元。
二、提出債務人盟鑫金屬股份有限公司之商工登記資料、最新公
司變更登記表,及最新債務人盟鑫金屬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
理人高孟志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。
三、請提出聲請狀內記載之證物及附件,以釋明所主張之事實。
四、聲請狀內請求標的記載「……,並自本件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
(或民國112年5月10日)起至清償日止,……」,惠請具狀陳
明起息日究係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或自民國112年5月10
日起(如係自民國112年5月10日起算利息,請一併釋明得至
該日起算利息之理由)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30 日
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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