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司促字第7325號
聲 請 人
即 債權 人 泓柏國際開發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震遠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禾企木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發支付命
令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
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提出債務人禾企木業有限公司之商工登記資料、最新公司變
更登記表,及債務人禾企木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沈文傑最
新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30 日
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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