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2年度司促字第7174號
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
債 務 人 許貴傑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65,646元,及如附表所示之
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
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㈠、債務人許貴傑於民國103年12月12日向債權人借款210,000元
,約定自民國103年12月12日起至民國117年7月25日止按月
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1.6採機動利率計算,依約
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,或任何一
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「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
款」情形之一時,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。詎債務人未依約
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,上述借
款視為全部到期,債務人至民國112年6月16日止累計102,56
3元正未給付,其中99,136元為本金;3,334元為利息;93元
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,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
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1)所示之利息。
㈡、債務人許貴傑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,卡號:000000000000
0000,卡別:VISA,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。
債務人至民國112年6月16日止累計63,083元正未給付,其中
60,545元為消費款;2,538元為循環利息。債務人依約除應
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2)所示之利息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30 日
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
附表
112年度司促字第007174號
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99136元 許貴傑 自民國112年06月17日 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11.6%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60545元 許貴傑 自民國112年06月17日 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15%計算之利息