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2年度司促字第7087號
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
債 務 人 康家鳳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507,052元,及如附表所示之
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
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(一)債務人康家鳳於民國111年08
月04日向債權人借款370,000元,約定自民國111年08月04日
起至民國118年08月04日止按月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
分之15.60採機動利率計算,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
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,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
付息者等「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」情形之一時,借款債
務視為全部到期,此有借據為證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
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
部到期,債務人至民國112年06月15日止累計367,470元正未
給付,其中351,831元為本金;14,346元為利息;1,293元為
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,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
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1)所示之利息。(二)債務人康
家鳳於民國110年12月29日向債權人借款200,000元,約定自
民國110年12月29日起至民國113年12月29日止按月清償本息
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.60採機動利率計算,依約定如有
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,或任何一宗債務
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「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」情
形之一時,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,此有借據為證。詎債務
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
,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債務人至民國112年06月15日止
累計139,582元正未給付,其中132,602元為本金;5,687元
為利息;1,2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,債務人依
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2)所示之
利息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30 日
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
附表
112年度司促字第007087號
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51831元 康家鳳 自民國112年06月16日 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.6 002 新臺幣132602元 康家鳳 自民國112年06月16日 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.6