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司促字第7027號
聲 請 人
即 債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
代 理 人 林溢盛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程雅威、債務人程瀚祥間請求發支
付命令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,補正下列事
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本件債權人主張債務人程瀚祥(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
00號)為附卡申請人,惟聲請狀內附之申請書之附卡申請人
為程瀚瑋(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),惠請具狀查
明是否有誤載,或提出債務人程瀚祥為附卡申請人之釋明文
件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30 日
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