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2年度司促字第7023號
債 權 人 怡富資融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嘉明
債 務 人 蔡逸駿即蔡宏仁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9,640元,及自民國94年3月2
8日起至民國110年7月19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及自民
國110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
利息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對於本命令,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
提出異議。
四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30 日
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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