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2年度,6896號
PTDV,112,司促,6896,20230630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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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2年度司促字第6896號
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


債 務 人 許承恩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(下同)38,724元,及其中37
,020元,自民國112年6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
分之15計算之利息,暨當期(月)繳款發生延滯時,計付違
約金300元,連續二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,第二個月計付違
約金400元,連續三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,計付違約金500元
,惟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以3期為限,並賠償督
促程序費用500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
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㈠、債務人許承恩於民國111年8月2日向聲請人請領信用卡使用(
MASTER CARD:NO:0000-0000-0000-0000),依約定債務人
得於該信用卡特約商店刷卡消費或向指定辦理預借現金之機
構預借現金。債務人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人清償,
逾期應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給付按年息15%計算之利息,並
依帳單週期收取違約金,惟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三期為
上限,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為:當期(月)繳款發生延滯時,計
付違約金300元;連續2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,第2個月計付
違約金400元,連續3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,第3個月計付違
約金500元,有預借現金者則應另給付依照每筆預借現金金
額之3.5%加上新臺幣100元計算之手續費。
㈡、詎債務人自申請信用卡使用至111年10月26日止共消費簽帳37
,020元整均未按期給付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30 日

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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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