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2年度,6858號
PTDV,112,司促,6858,20230630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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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2年度司促字第6858號
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



債 務 人 黃庭軒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29,026元,及其中新臺幣27,4
49元部分,自民國112年5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
百分之14.99計算之利息。
二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66,680元,及自民國112年3月
13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0.85計算之利息,
暨自民國112年4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,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
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,逾期超過6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
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,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
期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。
三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四、債務人對於本命令,得於收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
本院提出異議。
五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30 日

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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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