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2年度司促字第6836號
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林麗婈
債 務 人 崔敬
崔振興
一、債務人崔振興、崔敬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47,182元,
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,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
臺幣500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
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㈠、債務人崔敬於民國109年11月至110年4月間邀同債務人崔振興
為連帶保證人,向聲請人訂借「就學貸款放款借據」1紙,
結欠本金計新臺幣47,182元整,另加計利息與違約金,詳如
附表所載。
㈡、依借據約定,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、利息
時,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,債權人得終止契約,追償全部借
款本息暨違約金,詎債務人崔敬自就讀學校畢業後未依約履
行,迭經催討未果,債務人崔振興既為連帶保證人,自應負
連帶清償責任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30 日
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
附表
112年度司促字第006836號
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47182元 崔振興、崔敬 自民國112年2月18日起 至民國112年3月28日止 週年利率 1.525% 自民國112年3月29日起 至民國112年6月11日止 週年利率 1.65% 自民國112年6月1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週年利率 2.65%
違約金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47182元 崔振興、崔敬 自民國112年3月18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10,逾期超過6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