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2年度司促字第6685號
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翁健
債 務 人 李禾田即李俊宗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22,420元,及如附表所示之
利息、違約金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,否則應
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本行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(中
華民國106年1月17日金管銀控字第10500320920 號)合併大
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,其營業並概括承受其資產與負債
,合先敍明。(一)緣相對人李禾田即李俊宗於民國100年3
月31日向聲請人借款,至今尚欠本金新臺幣122420元整。及
1.其中81239元整,自民國102年08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
年息百分之9.5計算之利息。及自民國102年08月12日起至清
償日止,按月以新臺幣1000元計算之違約金。2.其中41181
元整,自民國102年08月05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1
1.95計算之利息。及自民國102年08月05日起至清償日止,
按月以新臺幣1000元計算之違約金。二、查相對人自請領上
開借款,現尚欠聲請人新臺幣122420元整,及自上述利息起
算日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、違約金迄未清償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30 日
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
附表
112年度司促字第006685號
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81239元 李禾田即李俊宗 自民國102年08月12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9.5 002 新臺幣41181元 李禾田即李俊宗 自民國102年08月05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1.95
違約金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81239元 李禾田即李俊宗 自民國102年08月12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月以新台幣1000元計算之違約金。 002 新臺幣41181元 李禾田即李俊宗 自民國102年08月05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月以新台幣1000元計算之違約金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