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司促字第6654號
聲 請 人
即 債權 人 屏東縣里港鄉農會
法定代理人 藍伯宇
代 理 人 蘇淑貞
上列聲請人與陳佳德、陳建宇、陳建翰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,
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
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。
二、請陳明本件債務人係陳佳德一人或陳佳德、陳建宇、陳建翰
三人。若係三人,請併確認是否請求連帶給付,如是,請更
正請求標的及數量。
二、請陳明是否更正本案逾期六個月以內請求利率為「3.2252%
」,或更正為分段式計息。(經查,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
於本案利息起算日為週年利率百分之2.932)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7 日
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