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2年度,6653號
PTDV,112,司促,6653,20230621,3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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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司促字第6653號
聲 請 人
即 債權 人 屏東縣里港鄉農會

法定代理人 藍伯宇
代 理 人 蘇淑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力佳綠能生技有限公司、債務人陳
建宇、債務人陳建翰、債務人陳佳德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,聲
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
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本件聲請狀內當事人欄列「連帶保證人陳建宇陳建翰、陳
佳德」,惟請求之聲明未載「連帶」給付,故本件是否請求
債務人等負連帶清償責任,如是,請具狀更正請求之聲明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1 日

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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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力佳綠能生技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生技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