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2年度,6589號
PTDV,112,司促,6589,20230621,3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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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司促字第6589號
聲 請 人
即 債權 人 丁志賢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胡羅薇娜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,
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
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應釋明本件清償日為民國110年7月10日之依據(借據未載清
償日),或提出已向債務人為催告之釋明文件,若均無法提
釋明文件,應更正請求聲明為「債務人應於支付命令送達翌
日起一個月後,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90,000元,及自本支付
命令送達滿一個月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
5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。」。
本件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1 日

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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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