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2年度,6529號
PTDV,112,司促,6529,20230609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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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司促字第6529號
聲 請 人
即 債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
代 理 人 鄭悉慈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蘇見銘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,聲
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
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補繳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500元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9 日

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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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