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2年度,6485號
PTDV,112,司促,6485,20230630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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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2年度司促字第6485號
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


債 務 人 林永華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7,035元,及自民國94年6月3
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
息,及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
之15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,否則
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緣債務人林永華於民國92年03月12
日向聲請人請領卡號為0000000000000000之信用卡使用,依
約債務人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,但應於各記帳消費所約定
之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人清償,詎料債務人未按期給付,經
聲請人迄次催索,債務人均置之不理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30 日

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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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