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2年度,6468號
PTDV,112,司促,6468,20230617,1

1/1頁

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2年度司促字第6468號
債 權 人 花旗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安孚達


債 務 人 張昆玉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8,263元,及如附表所示之利
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
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相對人張昆玉於民國109年2月25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(帳
號:0000000000000000),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,迄今尚
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,暨自民國111年10月
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12年5月14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14
57元。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
息之約定即將每筆「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」,自各筆
帳款入帳日起,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
帳款結清之日止;違約金為當期繳款延滯時,以新臺幣300
元,連續二期延滯繳款時,第二期違約金新臺幣400元,連
續三期延滯繳款時,第三期之違約金新臺幣500元計算;手
續費則為(一)預借現金手續費(每筆預借現金金額之3.5%加
上新臺幣100元計算);(二)分期借款手續費用(分期借款金
額乘以約定分期費率);(三)年費:依各信用卡卡別收取,
詳見信用卡申請書;(四)國外交易授權結匯:依交易金額乘
以1.5%計算;(五)掛失手續費:每卡新臺幣200元;(六)調
閱帳單手續費:國內消費簽帳單每張50元,國外消費簽單每
張100元;(七)補送帳單手續費:每次每份100元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7 日

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
附表
112年度司促字第006468號
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6806元 張昆玉0000000000000000 自民國112年5月15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週年利率 15%

1/1頁


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