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司促字第6418號
聲 請 人
即 債權 人 黃明煌
上列聲請人與許良源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
裁定之日起7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
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陳明本件係向債務人請求返還借款或給付票款。
二、承上,如係請求返還借款,請提出消費借貸契約有約定返還
期限或已定一個月以上期限催告債務人返還借款之債權釋明
文件,或更正請求標的及數量為「債務人應於支付命令送達
翌日起一個月後,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65萬元,及自本支付
命令送達滿一個月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
5計算之利息」。
三、承一、,如係請求給付票款,請陳明票據號碼CH473301、CH
473302本票二紙之提示日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7 日
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