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6383號聲 請 人即 債權 人 林毅達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蕭聖道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應補正之事項:一、債權人聲請狀內所附債權釋明文件為票號WG0000000號本票 ,惟未載發票日,依票據法之規定為無效票據,故應提其他 債權證明文件(如借款契約書等)供參。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8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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