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2年度,6383號
PTDV,112,司促,6383,20230608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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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司促字第6383號
聲 請 人
即 債權 人 林毅達
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蕭聖道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,聲
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
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債權人聲請狀內所附債權釋明文件為票號WG0000000號本票
,惟未載發票日,依票據法之規定為無效票據,故應提其他
債權證明文件(如借款契約書等)供參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8 日

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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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