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2年度司促字第6372號
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
債 務 人 趙婉淇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50,119元,及自民國112年3月
24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.845計算之利息,
暨自民國112年4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,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
,按上開利率一成,逾期超過6個月部份,按上開利率二成
,按期計收違約金,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
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
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債務人趙婉淇於民國110年6月24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100,
000元整,有關借款期限、繳息方式及利息、違約金之計算
之約定均記載於借款契約。詎料債務人自民國112年3月23日
起即未依約繳納本(利)息,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均置之不理
,依約定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,視為全部到期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7 日
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