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2年度司促字第6365號
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翁健
債 務 人 蘇君杭即蘇子軒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1,585元,及其中10,071元自
民國112年05月01日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
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,否則應於本命
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(一) 債務人蘇君杭即蘇子軒於109
年05月20日向聲請人請領並核准發予(卡號:0000-0000-000
0-0000)之信用卡使用,依信用卡契約規定,債務人得於該
信用卡之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或向指定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預
借現金。但應於次月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人清償,逾期依信
用卡約定條款第十五條應自該筆帳款入帳日起至清償日止給
付利息及違約金。(二)債務人蘇君杭即蘇子軒截遞狀日共消
費簽帳新臺幣10071元,但於111年11月04日後即未按期給付
,加計利息、違約金及預借現金手續費等,共計新臺幣1158
5元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30 日
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