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2年度,6147號
PTDV,112,司促,6147,20230617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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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司促字第6147號
聲 請 人
即 債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

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曾米啦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,聲
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
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依金管會民國100年2月9日金管銀票字第10040000140號函,
就信用卡違約金收取規範,發卡機構因持卡人未於每月繳款
截止日前付清當期最低應繳金額,而約定向持卡人收取違約
金時,應依下列事項辦理:違約金應採固定金額方式計收,
及符合衡平原則。最高連續收取期數不得超過三期。發卡機
構之違約金收取方式與本令不符者,應於100年3月31日前完
成調整。故依上開規定,本件信用卡違約金之請求,於100
年3月31日以前可依約定條款收取,惟自100年4月1日以後最
多以連續3期為限,故請具狀更正請求之聲明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7 日

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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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