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2年度,6146號
PTDV,112,司促,6146,20230609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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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2年度司促字第6146號
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


債 務 人 洪安妤洪雅欣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92,657元,及其中新臺幣90,7
03元部分,自民國112年5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
百分之13.47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對於本命令,得於收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
本院提出異議。
四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9 日

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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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