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司促字第6098號
聲 請 人
即 債權 人 葉忠翰
上列聲請人與李沅碩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
裁定之日起7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
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繳納聲請費用新臺幣(下同)500元。
二、請提出債務人李沅碩之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欄請勿省略)。
三、請提出得向債務人請求給付51,250元之債權釋明文件。(經
查,聲請狀所附釋明文件無從得知通訊軟體之相對人或帳戶
末五碼31571之所有人為「李沅碩」,通訊軟體對話紀錄亦
無從得知借款金額超過2萬元)。
四、聲請人聲請狀陳稱債務人向其借款61,250元,還款1萬元,
惟聲請人帳戶匯出總額為8萬元,故請陳明上開金額為何不
相符,並釋明之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7 日
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