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2年度,6055號
PTDV,112,司促,6055,20230615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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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2年度司促字第6055號
債 權 人 花旗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
法定代理人 安孚達



債 務 人 黃仁熙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968,512元,及如附表所示之
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
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緣相對人黃仁熙於民國102年12月3
1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(帳號:0000000000000000),詎相
對人逾期未為繳款,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
及利息,暨自民國112年1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12年05
月08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6892元及違約金暨手續費167元
。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
約定即將每筆「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」,自各筆帳款
入帳日起,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
結清之日止;違約金為當期繳款延滯時,以新臺幣300元,
連續二期延滯繳款時,第二期違約金新臺幣400元,連續三
期延滯繳款時,第三期之違約金新臺幣500元計算。緣相對
黃仁熙於民國104年03月27日向債權人申請個人信用貸款(
帳號:0000000000000000),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,迄今
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2所示之本金及利息,暨自民國112年2
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12年05月08日止未受償之利息225
03。遲延利息計算係自每筆月付金應還款日起,就該筆月付
金中本金餘額,依該筆借款約定之借款利率計算至結清之日
止;違約金為當期繳款延滯時,以新臺幣300元;連續二期
延滯繳款時,第二期違約金新臺幣400元,連續三期延滯繳
款時,第三期之違約金新臺幣500元計算;月付金利息係依
每筆動用交易之實際撥款日起,以年金法計算按月攤還之借
款利息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5 日

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
附表
112年度司促字第006055號
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42851元 黃仁熙0000000000000000 自民國112年05月09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 002 新臺幣796099元 黃仁熙0000000000000000 自民國112年05月09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0.99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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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