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司促字第6025號
聲 請 人
即 債權 人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屏東區營業處
法定代理人 饒祐禎
相 對 人
即 債務 人 義翔環保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徐揚鈞
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義翔環保有限公司支付命令
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聲請發支付命令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規定,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
二、本件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義翔環保有限公司支付命令事件, 經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30日裁定命其繳納程序費用新臺幣50 0元。聲請人於112年6月8日收受前項裁定,然逾期迄今仍未 補正,有送達回證及收文、收狀資料查詢清單附卷可稽,其 聲請於法不合,應予駁回。
三、爰依首揭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30 日
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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