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2年度司促字第5989號
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
代 理 人 劉世章
債 務 人 三個傻瓜餐飲企業有限公司
兼法定代理人 鄭弘發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964,652元,及其中:
㈠、新臺幣96,465元,及自民國112年2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
週年利率百分之4.105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112年3月26日
起至清償日止,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
,逾期超過6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。
㈡、新臺幣868,187元,及自民國112年2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
週年利率百分之4.105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112年3月26日
起至清償日止,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
,逾期超過6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。
㈢、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對於本命令,得於收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
本院提出異議。
四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5 日
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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