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2年度,5972號
PTDV,112,司促,5972,20230609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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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2年度司促字第5972號
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
代 理 人 劉淼超
債 務 人 潘瓊英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222,192元,及自民國97年5月
20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9.71計
算之利息,另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
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對於本命令,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
院提出異議。
四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9 日

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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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