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2年度,5955號
PTDV,112,司促,5955,20230621,4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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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2年度司促字第5955號
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


債 務 人 簡進明簡清文之繼承人


一、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簡清文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給付
新臺幣40,379元,及其中:
㈠、新臺幣22,929元,及自民國111年12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
週年利率百分之10計算之利息。
㈡、新臺幣14,693元,及自民國111年12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
週年利率百分之12計算之利息。
㈢、並於繼承被繼承人簡清文之遺產範圍內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
00元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對於本命令,得於收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
本院提出異議。
四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1 日

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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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