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2年度,5931號
PTDV,112,司促,5931,20230617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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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司促字第5931號
聲 請 人
即 債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

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王億霖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,聲
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
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本件請求債務人給付關於「違約金」部分,依債權人提出之
債權釋明文件即本票,其上雖有違約金之約定,惟按票據上
記載本法所不規定之事項者,不生票據上之效力,票據法第
12條定有明文。而票據法並未規定得記載違約金,故如票據
上記載違約金事項,應不生票據上效力,故債權人不得以此
做為違約金請求之依據。故請提出其他本件得請求違約金之
債權釋明文件到院。
本件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7 日

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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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