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2年度司促字第5863號
債 權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
債 務 人 簡進明即簡清文之繼承人
一、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簡清文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給付
新臺幣205,807元,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
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,並於繼承被繼承人簡清文
之遺產範圍內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對於本命令,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
院提出異議。
四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5 日
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