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2年度,5821號
PTDV,112,司促,5821,20230615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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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2年度司促字第5821號
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
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



債 務 人 林虹華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88,813元,及如附表所示之利
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
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(一)債務人林虹華於民國94年02月
14日向債權人借款88,000元,約定借款最高限額500,000元
(註:雙方同意日後聲請人得視債務人信用狀況隨時調整借
款額度),自民國94年02月14日起至民國112年02月14日止按
月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.00採機動計付,並約
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,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
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......等情形,債務視為全部到期。此
有相對人立具同一內容之借據暨約定書交與債權人收執為證
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
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債務人至民國112年05
月23日止累計88,813元正未給付,其中84,168元為本金;3,
744元為利息;901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,債務人
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1)所示
之利息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5 日

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
附表
112年度司促字第005821號
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84168元 林虹華 自民國112年05月24日 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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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