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2年度司促字第5814號
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
債 務 人 蔡昀臻即蔡雨萱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7,629元,及自民國111年1月
13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,並賠
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
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債務人蔡雨萱於民國106年12月7日向聲請人請領卡號為0000
000000000000之信用卡使用,依約債務人得於特約商店記帳
消費,但應於各記帳消費所約定之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人清
償,詎料債務人自發卡至民國112年4月12日結帳日止,帳款
本金尚餘27,629元整未按期給付,經聲請人迄次催索,債務
人均置之不理,實有督促履行之必要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 日
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