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2年度司促字第5771號
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
債 務 人 吳智皓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19,072元,及如附表所示之
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
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(一)債務人吳智皓向債權人請領信
用卡使用,卡號:0000000000000000,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
約商店記帳消費。債務人至民國112年05月07日止累計219,0
72元正未給付,其中210,219元為消費款;7,937元為循環利
息;916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。債務人依約除應
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1),(002)所示之
利息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5 日
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
附表
112年度司促字第005771號
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90857元 吳智皓 自民國112年05月08日 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1.95 002 新臺幣19362元 吳智皓 自民國112年05月08日 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