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2年度,5770號
PTDV,112,司促,5770,20230602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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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2年度司促字第5770號
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


債 務 人 張慈育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84,824元,及如附表所示之
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
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債務人張慈育於民國108年11月20日向債權人借款260,000元
,約定自民國108年11月20日起至民國115年11月20日止按月
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6採機動利率計算,依約定
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,或任何一宗
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「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
」情形之一時,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
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
視為全部到期,債務人至民國112年5月22日止累計184,824
元正未給付,其中176,971元為本金;7,060元為利息;793
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,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
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1)所示之利息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 日

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
附表
112年度司促字第005770號
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76971元 張慈育 自民國112年05月23日 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16%計算之利息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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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