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2年度司促字第5765號
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
債 務 人 王永禎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474,462元,及自民國112年2
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9.15計算之利息,
暨自民國112年2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,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
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,逾期超過6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
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,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
期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
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(一)、緣債務人王永禎於民國(
下同)111年3月25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530,000元整,約定
期限84期並於民國118年3月25日清償完畢,利息自撥款日起
至民國111年6月25日止以年息百分之0.880固定計息及自民
國111年6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以年息百分之9.150固定計息
,暨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,逾期在6
個月以上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,按期計付違約金,違約
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。(二)、惟債務人該筆借款自
民國112年2月25日(最後一次繳款日)起即未依約繼續繳付,
尚欠聲請人本金共474,462元未還,依債務人與聲請人簽立
之借款契約書之約定,立約人在聲請人銀行任何一宗債務不
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,全部債務視同到期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5 日
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