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5726號聲 請 人即 債權 人 衛生福利部恆春旅遊醫院法定代理人 徐國芳 上列聲請人與張智亮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應補正之事項:一、請繳納聲請費用新臺幣500元。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7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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