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2年度司促字第5685號
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
債 務 人 郭香蓮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:
㈠、新臺幣306,453元,及其中新臺幣83,785元部分,自民國112
年5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4.25計算之利
息。
㈡、新臺幣168,773元,及其中新臺幣41,724元部分,自民國112
年5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
。
㈢、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對於本命令,得於收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
本院提出異議。
四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5 日
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