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2年度司促字第5655號
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
債 務 人 徐捷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4,000元,及自民國105年11
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,並
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
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緣債務人徐捷於民國105年04月21
日向聲請人請領卡號為0000000000000000之信用卡使用,依
約債務人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,但應於各記帳消費所約定
之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人清償,詎料債務人自發卡至民國11
2年04月27日結帳日止,帳款本金尚餘24,000元整未按期給
付,經聲請人迄次催索,債務人均置之不理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5 日
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