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2年度,5607號
PTDV,112,司促,5607,20230615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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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2年度司促字第5607號
債 權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


債 務 人 郭婉瑜

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68,514元,及其中:
㈠、新臺幣2,150元,及自民國104年3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
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。
㈡、新臺幣23,537元,及自民國103年11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
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。
㈢、新臺幣22,268元,及自民國104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
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。
㈣、新臺幣20,559元,及自民國104年11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
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。
㈤、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對於本命令,得於收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
本院提出異議。
四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5 日

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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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