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2年度,5582號
PTDV,112,司促,5582,20230602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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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2年度司促字第5582號
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


債 務 人 倪雪燕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9,987元,及自民國93年10月
9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
利息,及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
分之15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,否
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債務人倪雪燕於民國93年5月4日向聲請人簽訂信用貸款,約
定債務人可於一定額度內使用金融卡提款或進行現金轉帳交
易,並於次月相當期日需繳還最低應繳金額。有關借款期限
、還款金額、繳息方式及利息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現金卡
信用貸款約定書。詎料債務人自民國93年9月11日起即未依
約繳款,經聲請人迭次催索,債務人均置之不理,依信用貸
款約定書第九條第一款約定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,視為全
部到期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 日

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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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