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2年度,5408號
PTDV,112,司促,5408,20230617,2

1/1頁

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2年度司促字第5408號
債 權 人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
代 理 人 蘇震
債 務 人 陳珠燕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4,777元,及其中新臺幣3,672
元部分,自民國95年10月16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,按
週年利率百分之19.71計算之利息,另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
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。
二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58,360元,及其中新臺幣148
,905元部分,自民國95年2月20日起至民國95年6月27日止,
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8.25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95年6月28日
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
,另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
5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。
三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四、債務人對於本命令,得於收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
本院提出異議。
五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7 日

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

1/1頁


參考資料
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