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2年度,5394號
PTDV,112,司促,5394,20230607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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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司促字第5394號
聲 請 人
即 債權 人 普樂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蔡金佩
上列聲請人與盟鑫金屬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,聲
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
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陳明本案欲請求之利息起算日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7 日

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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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普樂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盟鑫金屬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鑫金屬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