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2年度,5138號
PTDV,112,司促,5138,20230612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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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司促字第5138號
債 權 人 屏東縣新園鄉公所

法定代理人 方冠丁
代 理 人 張靖莉
上列聲請人與王金旺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
裁定之日起7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
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查依屏東東港地政事務所民國109年3月23日東建法字第0001
30號建物測量成果圖,債務人所有門牌號碼屏東縣○○鄉○○
○○路0號建物之面積為209.85平方公尺(136.51+73.34=209.8
5),惟債權人主張債務人無權占用之面積為533.99平方公尺
,並以此為基準計算債務人自108年起至111年止應繳納之使
用補償金。故請提出債務人無權占用面積超過209.85平方公
尺之釋明文件。
二、承上,若欲減縮請求之金額,請重新提出計算式。
三、請釋明得請求自108年1月1日起算利息,或更正起息日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2 日

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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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