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2年度司促字第5116號
債 權 人 屏東縣高樹鄉農會
法定代理人 洪華進
代 理 人 黃莉婷
債 務 人 劉宥圻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59,988元,及自民國111年10
月25日起至民國112年4月24日止,本金逾期部分按週年利率
百分之3.0855計算之利息,逾期利息部分以同標準計收違約
金,另自民國112年4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,本金按週年利率
百分之3.2395計算之利息,暨自111年10月25日起至清償日
止,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0.32395計算
之違約金,逾期本金超過六個月者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0.64
79計算之違約金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對於本命令,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
院提出異議。
四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9 日
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