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2年度,5084號
PTDV,112,司促,5084,20230617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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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2年度司促字第5084號
債 權 人 鍾煥箴

債 務 人 王婉柔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00,000元,並賠償程序費用
新臺幣500元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對於本命令,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
提出異議。
四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7 日

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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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