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2年度司促字第4660號
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林麗婈
代 理 人 徐禎翊
債 務 人 台農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兼法定代理 周素貞
人
債 務 人 周佳玲
王祥宏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(下同)①6,000,000元、
②14,000,000元,均及自民國112年3月29日起至民國112年6
月11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.73計算之利息,另自民國11
2年6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.73計算之利
息,暨均自民國112年3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,逾期在6個月
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,逾期超過6個月者,按上開
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。
二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8,488,177元,及自民國112年3
月29日起至民國112年6月11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.73計
算之利息,另自民國112年6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
率百分之3.73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112年4月18日起至清償
日止,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,逾期超
過6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。
三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5,170,995元,及自民國112年4
月10日起至民國112年6月11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.73計
算之利息,另自民國112年6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
率百分之3.73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112年4月18日起至清償
日止,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,逾期超
過6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,並連帶賠
償程序費用500元。
四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五、債務人對於本命令,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
院提出異議。
六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9 日
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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