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2年度,4166號
PTDV,112,司促,4166,20230630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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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司促字第4166號
聲 請 人
即 債權 人 張䕒鎂



相 對 人
即 債務 人 江秀枝
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對債務人江秀枝發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
下:
主 文
聲請駁回。
理 由
一、按聲請發支付命令,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元,此為必備 之程式;未繳足裁判費,經定期間而未補繳者,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。此觀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1款、第249條第1 項第6款規定即明。
二、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江秀枝核發支付命令,未繳納裁判 費新臺幣500元,經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4日裁定命債權人於 7日內補正,而聲請人於112年5月10日收受前項裁定,然逾 期迄今仍未補正,有送達證書及多元繳費查詢結果在卷可稽 ,惟債權人逾期迄今仍未補繳,其聲請顯非適法,應予駁回 。
三、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6   月  30 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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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